程序证据存多重瑕疵 新疆千万级矿业股权确权一审判决引争议

近日,托克逊县一起千万级矿业股权代持确权民事判决引发业内广泛争议。该案一审法院判令国内登记股东将95%公司股权变更至境外原告名下,被告直指一审审理存在涉外程序违法、核心证据未当庭质证、举证责任分配失当、虚构庭审事实等多项问题。目前,该案已上诉至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已于6月8日审理完毕。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首席记者齐明利 报道

千万股权归属引激烈纠纷 一审全盘支持境外原告诉求

据了解,该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案号为(2025)新2123民初2147号,涉案主体包含原告朱丽、被告孙冬春及原审第三人托克逊县鑫盛矿业有限公司。公开工商信息显示,涉事矿业企业历经多轮增资、减资及股权转让,股权更迭频繁,权属沿革脉络复杂。

长期定居英国伦敦的朱丽诉称,托克逊县鑫盛矿业登记在孙冬春名下的股权,由其母亲汪亚英出资、孙冬春代为持有,其本人是公司95%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自身股东资格,并要求孙冬春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针对该诉求,被告孙冬春全程否认股权代持事实。他辩称,自己是工商登记公示的合法股东,涉案股权均由自有资金合法购置,朱丽从未支付任何股权受让对价,双方无口头或书面代持合意,仅凭亲属间资金流水,无法认定千万级矿业股权代持关系,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原审第三人托克逊县鑫盛矿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一审庭审,托克逊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朱丽持有公司95%实际股权,判令孙冬春协助完成股权变更,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孙冬春不服该判决,依法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遭五大质疑 程序实体多重硬伤凸显

该案一审判决出炉后,引发诸多争议,被告及业内法律人士梳理出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多项程序性、实体性问题。

首先是涉外诉讼授权手续违法,原告代理效力存在根本性瑕疵。朱丽作为定居境外的中国公民,其参与本次国内诉讼的授权委托书,采用国内打印空白文书、境外签字寄回的方式制作,全程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境外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手续。依据《民事诉讼法》强制性规定,境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完成双重认证方可生效,该条款无变通空间,一审法院采信无效代理手续、准许律师参与庭审,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原告一审诉讼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核心定案证据未当庭质证,严重违反审判程序。一审法院认定朱丽出资事实、作出确权判决的核心依据为汪亚英大额转账流水,但该关键证据未当庭出示、未组织双方质证辩论,仅在庭审结束后通过送达文书、收取书面质证意见的方式补全流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此举直接剥夺当事人法定辩论、质证权利。此外,一审判决载明“被告当庭自认代持事实”,但庭审笔录、录音录像及全部举证材料中均无相关记录,存在虚构庭审事实情形。

同时该案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失当问题,违背民事诉讼基本准则。股权代持确权案件需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举证证明代持合意、实际足额出资两大核心要件。本案中,朱丽仅提交亲属间资金流水,未提供代持协议、出资约定、对价凭证等关键证据,而亲属资金往来存在借款、赠与、资金周转等多种可能,不具备排他性,无法直接认定为股权投资款。一审法院在原告证据链残缺的情况下,倒置举证责任,要求被告自证资金合法来源,甚至以被告未配合笔迹鉴定为由推定原告诉求成立,突破法定证据裁判规则。

此外,一审判决漠视合同生效约定,确权法律基础缺失。涉案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均明确约定,受让方足额支付对价后,股权变动方可生效。朱丽主张确权的股权均源自上述转让合同,但其从未向原始出让方支付对价,无证据证明合同生效条件已成就。一审法院无视合同约定径行确权,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

最后是裁判文书说理缺失,证据采信有失公允。一审中,孙冬春提交完整工商档案、股权流转记录、自有出资凭证、沟通记录等多组抗辩证据,足以反驳原告诉求。但一审判决未对被告证据进行审查、评述,未说明采信与否的理由,仅单方采纳原告证据,不符合最高法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范,审理尺度缺乏公正性与透明度。

被上诉人回应: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权属认定

针对一审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朱丽方作出答辩回应。其表示,母女二人资金往来高度关联,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母亲代女儿出资持股,朱丽定居境外不便参与国内经营,委托他人持股符合常理。

对于涉外手续瑕疵,朱丽方辩称跨境认证流程繁琐、周期较长,本次委托签字真实、代理意愿属实,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法院可结合实体事实认可代理效力。针对核心证据庭后质证问题,其称该程序经法院准许,属于合法证据补强方式,质证流程已完整完成。关于合同效力争议,朱丽方主张股权对价已通过间接方式足额支付,合同核心目的已然实现,应当优先保护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

二审聚焦四大核心争议 审慎核查一审问题

目前该案二审审理工作已完成,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全程秉持审慎中立原则,充分保障双方诉讼权利,完整听取上诉、答辩、质证及辩论意见,未预设裁判倾向,案件争议焦点清晰明确。

二审重点核查四大核心问题:一是原告境外授权手续是否合法,是否导致一审全部诉讼行为无效;二是未经当庭质证的核心证据,能否作为定案合法依据;三是原告举证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否证实代持合意与实际出资事实;四是一审举证责任分配、法律适用是否存在根本性错误。

业内司法人士表示,该案是典型的涉矿大额商事纠纷,二审终审结果不仅关系千万级财产权益归属,更对规范基层股权代持案件审理、统一区域商事审判尺度、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法律专家:一审审理多处突破司法审判底线

针对该案一审审理存在的问题,多位权威法律专家给出专业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咨询专家王铭远表示,股权隐名代持确权案件证据审查标准严苛,涉矿大额股权纠纷更需严守商事公示与交易安全原则,代持合意、真实出资缺一不可。本案原告仅有亲属转账流水,核心证据全部缺失,证据链无法闭环,亲属资金往来不具备唯一指向性,不能直接推定为股权投资。一审以推定事实替代实质审查、倒置举证责任、弱化原告举证义务,与最高法商事审判主流精神相悖,随意穿透工商登记公示效力,不利于维护商事交易秩序稳定。

中国法学会涉外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慧指出,涉外公民境外寄交委托书的公证认证规则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无任何豁免情形。本案中原告文书属于法定必须双重认证的范畴,当事人未申请延期办理,不属于可放宽的特殊情形。基层法院以追求实体真实为由变通刚性法定程序,属于典型程序违法,而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裁判,不具备合法法律效力。

北京纪委监委特约司法监督专家、退休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赵红军认为,当庭质证是民事审判不可突破的法定底线。该案核心定案证据未经过当庭质证,直接导致案件事实认定缺乏合法依据。一审判决虚构庭审自认事实、回避全部被告抗辩证据、裁判文书不予释法说理,已超出正常司法认知偏差范畴,存在明显违背事实与法律的情形,具备司法监督核查线索,应依法启动监督程序,规范基层审判权力运行。

短论:坚守程序正义 筑牢司法公正根基

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必须建立在合法规范的审判程序之上。

本案一审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核心并非双方事实陈述分歧,而是多重法定审判程序失守、证据裁判规则被变通、裁判文书说理流于形式。千万级涉矿股权纠纷关乎重大财产权益,更关乎商事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稳定,基层司法审判更应敬畏法律、严守底线,坚持以证定案、依规裁判、透明说理。

期待吐鲁番市中院通过公正严谨的终审裁判,纠正一审程序瑕疵与法律适用错误,厘清股权代持案件的证据认定边界,明晰司法裁判标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塑基层司法公信力,为同类商事纠纷审理树立公正规范的司法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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