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强拆之后八年维权:一块土地补偿,卡在评估与判决之间

核心提示:八年前一场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夜间拆除,被省高院认定征收程序违法。但产权人李春烈坚持认为,案涉宗地内独立净用地未纳入补偿范围,评估方式存在基础性偏差,一笔土地补偿的分歧,至今未能厘清,无人承担责任。
2018年10月,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高坪镇小龙门村一处1577.89平方米商业房产,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出具合法强拆文书的深夜被偷偷拆除。产权人李春烈就此开启长达八年的维权之路,历经南充中院、四川省高院四次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高坪区政府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判令支付补偿款及利息。但李春烈对评估结论、法院认定的土地补偿范围仍有重大异议,坚持认为2.46亩净用地未纳入补偿范围,评估机构对土地区位、分摊方式认定错误,主张应当按照商业地产市场价格重新评估、足额赔付。
与此同时,当事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多份材料,反映当地多个工程项目在造价、招标、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疑点以及相关官员涉嫌贪腐和违规插手案件等问题,相关线索暂未得到官方核查结论。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就案涉夜间拆除、征收程序、评估争议、举报线索等问题,联系高坪区政府、江东拆迁指挥部、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个部门,截至发稿,暂未收到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回复。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罗阳 报道

图为房屋未拆前照片。
未签约、无文书,案涉房产深夜被强拆
李春烈自述,案涉房产坐落于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门村,前身是三氮服务部,来源于1997年高坪镇五村与高坪信用社嘉陵分社签订的《房屋国有土地产权以资抵债转让合同》,约定以1577平方米框架房产、2.46亩土地抵偿小龙建材厂所欠贷款本息,房屋完成所有权登记。2011年4月,南充农商行高坪支行委托拍卖公司处置该抵债资产,李春烈通过拍卖竞买成功,付清130万元成交价款,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投入资金装修。因当时区域拆迁冻结,产权一直登记在银行名下。
2018年9月,江东开发建设指挥部向农商行高坪支行发函,告知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银行复函指挥部,明确房屋实际权益人为李春烈,要求征收方直接与其对接协商。
李春烈称,从南充农业商业银行高坪支行于2018年9月21日复函给南充嘉陵江东岸开发建设指挥部,到10月7日晚房产被直接偷偷强拆,这中间只有短短十几天的时间,双方尚未达成补偿一致意见。
2018年10月7日夜间,在没有提前告知、没有送达强制拆除法律文书、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下,该房产被组织人员动用挖掘机、推土机拆除。李春烈表示,拆除现场还有社会人员参与,房屋内堆放的装修建材、架材等财物被掩埋损毁,财物价值约200余万元。次日,现场看护人员和周边群众向江东水上派出所报案,民警到场拍照取证,并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紧急情形除外。法律界受访人士表示,普通房屋征收不属于法条规定的紧急情形,夜间强拆本身在程序上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未经补偿、未达成协议,不得实施强制搬迁拆除行为。
李春烈回忆,拆除事件发生后,有媒体记者赶赴现场采访,当时有区领导联系家属,劝说记者离开,并口头承诺后续会按照政策落实补偿。但记者离开之后,补偿协商并未实质性推进。征收方单方面提出按照工业用地标准核算补偿,李春烈坚持房屋属性为商业房产,双方核心分歧就此固化。

图为房屋拆除后现场照片。
被劝撤诉、再起诉,省高院判决认定违反“先补后拆”原则
事发之后,李春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
据李春烈自述,诉讼过程中,有相关人员通过纪检工作人员劝说其撤诉,并以核查家属事项施加压力,出于顾虑,他一度撤回起诉。但撤诉之后,相关部门不再主动对接补偿协商。
此后,李春烈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八年来,案件历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次审理判决。
2025年2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高坪区政府案涉拆除行为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判令对登记在高坪镇信用社名下、位于小龙门村的房屋征收补偿金额合计10033363.06元,并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一年期央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直至款项付清。
虽然司法层面确认征收程序违法,但李春烈认为,案件核心事实认定、土地权属界定、评估报告依据存在根本性错误,导致其合法资产大幅缩水,判决未能实现公平赔偿、足额赔偿原则。
当事人直指两级法院核心事实采信和认定错误
在李春烈看来,两级法院在审理中对关键事实的采信存在偏差,没有充分关照理解整套历史书证形成的证据链条,没有对这份历史流转脉络做完整辨析,直接采信评估机构的口径,把抵债合同载明的2.46亩土地认定为全部宗地,相当于把他主张的独立净用地排除在外。
根据当事人梳理的全套原始档案:案涉宗地1979年原始征地总面积为4.26亩,是本案土地确权的唯一原始依据。该宗土地物理结构清晰拆分:房屋建筑占地0.95亩、剩余独立未开发净用地3.31亩。
而1997年《房屋国有土地产权以资抵债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抵偿资产为1577.89平方米房产+2.46亩净用地。合同多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均反复印证:2.46亩为无建筑、未开发独立空地,完全不包含房屋占地0.95亩。
2011年拍卖成交确认书特别说明第一条载明:“拍卖标的一律以物理现状、法律现状为准拍卖。”该条款直接锁定房、地、空地相互独立、权属分离的法律事实。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3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确认:原高坪镇五村与原高坪区高坪镇信用社嘉陵分社签订的《房屋国有土地产权以资抵债转让合同》第一条“转让财产及附件名称、数量与用途:原高坪镇五村将三氮服务部的房屋1577平方米及土地2.46亩抵偿南充小龙建材厂(属高坪五村企业)所欠原高坪镇信用社嘉陵分社部分贷款本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行终1016号行政判决书,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13行初56号行政判决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再次予以确认,同样认定“高坪镇小龙门村(五村)将村企业三氮服务部所有的框架结构房产1577平方米、集体土地2.46亩,抵偿南充小龙建材厂(属高坪镇五村企业)所欠高坪镇信用社部分贷款本息;高坪信用社协助高坪镇小龙门村(五村)办理好有关房产、集体土地转成国有土地等证件转让手续。”同时,也确认“1997年12月22日,高坪区政府给案涉房屋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高坪信用社,所有权性质集体,建筑面积1577.89平方米’。登记资料《南充县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载明的占地面积共计785.88平方米。”
以上生效判决均确认,1997年原高坪镇五村以三氮服务部1577.89㎡房屋连同2.46亩集体土地抵偿村办企业债务,约定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完成转让办证;同年案涉房屋登记至高坪信用社名下,档案记载房屋占地面积785.88㎡,可见抵债的2.46亩土地面积中不包含房屋占地面积。
当事人称,两级法院审判过程中,刻意忽略1979年征地协议、1997年抵债合同核心条款、拍卖特别约定三份核心书证,片面采信征收方口头说辞和评估报告,错误将“2.46亩净用地”认定为整宗土地全部面积,混淆了房屋占地与独立空地边界,直接将当事人合法拥有的大面积独立国有空地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属于根本性事实认定偏差。

南充市农商行高坪支行函告南充嘉陵江东岸开发建设指挥部,被拆迁房屋实际权利人为李春烈。
涉案评估报告被指存在多处技术性违法,依法应属无效
李春烈结合《房地产估价规范》逐条质证,指出四川天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多处硬性违规,不具备合法证据效力,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首先是土地区位、行政归属认定根本性错误。评估报告错误将案涉地块归类为小龙街道土地等级计价核算。但案涉不动产真实坐落位置为白塔街道江东中路,二者商圈等级、基准地价、土地类别完全不同,基础性区位定性错误,直接造成土地价值严重低估,属于评估重大程序瑕疵。
再就是土地分摊计算违反全国统一法定公式。全国不动产确权、征收、评估统一核算标准明确:分摊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宗地总面积÷宗地上总建筑面积),结合案涉4.26亩征地面积、规划2.5容积率测算,宗地总建面约7100㎡,土地分摊系数约0.4。当事人1577.89㎡商业房产,法定仅分摊土地0.95亩。宗地剩余3.31亩为独立净用地,不属于房屋分摊土地,应当单独全额补偿。
李春烈认为,评估机构刻意规避国家统一计算公式,笼统套用“地随房走”概念,强行将整片独立空地并入房屋分摊范围,属于技术性评估错误。
另外,评估公司还曲解了拍卖标的与抵债合同原意。抵债合同明确区分房产价值与空地价值,拍卖“现状交付”条款再次佐证房、地、空地物理独立、权属独立。评估机构人为混同边界,直接导致大面积国有净用地补偿权益灭失。

《房屋国有土地产权以资抵债转让合同》明确,转让财产包括三氮服务部的房屋1577平方米及土地2.46亩。
当事人依法完整测算出补偿标准
结合2018年当地商业土地出让价、商业分层市价、征收奖励政策、停产停业损失、现场物料损毁事实,当事人完整核算合法补偿明细:1、3.31亩净用地补偿:1466.33万元(按当年443万元/亩出让基准价);2、1577.89㎡商业房产市场价值:1461.77万元;3、划拨转出让合规扣减出让金:383.4万元;4、政策性补偿(安置补助、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365.79万元;5、现场掩埋建材、水电消防工程损毁损失:53.52万元。
综合核算,案涉资产合法足额补偿总额应接近3000万元,与法院判决的1003万元补偿金额存在近两千万元的合法权益差额。
除此之外,当事人指出,判决存在明显认知偏差:忽略2011年拍卖高额清场成本、无视2011至2018年七年通胀溢价、否定商业地产区位增值与经营预期收益,未遵循行政赔偿“填平补齐、全面赔付”的司法原则。
据法律人士介绍,“地随房走”是房屋权属转让的通用原则,但并不等同于宗地内所有空地全部随房分摊。最高法明确司法精神:国有土地征收中,当事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院落、独立空地,应当单独纳入评估补偿范围。本案宗地内超出房屋占地之外的成片未开发净用地,具备独立权属、独立物理边界,依法应当单独计价、足额补偿。
该法律人士补充,在行政赔偿案件里,评估报告是赔偿数额的核心证据,若评估存在区位归类、分摊方式等基础性技术问题,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评估。

产权登记证规划示意图显示有地面房产和空地。
多个工程被指存在资金、招标疑点,尚待核查
除本次房屋拆除纠纷之外,李春烈还向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提交多份书面举报材料,反映南充高坪区多个工程项目存在疑点,涉及江东大道改造、国土土地整理项目等,指向项目造价审核、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流向等方面问题。
在材料中,李春烈提出,江东指挥部个别执行人员与评估人员勾连,把政策性补偿纳入评估金额骗取国家资金,并与律师里应外合,一个指挥部多处支付法律顾问费等问题。
当事人同时提及,南充市委原书记宋朝华受贿案已于2026年9月22日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受贿金额1.48亿余元。李春烈认为,该案印证了当地曾经存在的腐败风险,强拆偷拆与宋朝华腐败充当保护伞有关,希望相关部门一并核查其提交的这些线索。
上述全部工程举报线索,均为李春烈单方提交的陈述与材料,尚未经过纪检监察、审计、住建等主管部门立案核查,相关指控是否属实,暂无官方结论。

(2019)川1303民初1379号和(2024)川行终1016号等判决书均显示,法院查明的事实是拆迁范围包括框架结构房产1577平方米和集体土地2.46亩。
当事人提出核心诉求,期待公正评估、追责、纠错
结合八年维权经历、全套原始书证、司法审理争议、评估技术错误、工程举报线索,李春烈目前已梳理出五大系统性、闭环式核心诉求,要求依法纠错、依法追责、依法足额赔偿。
第一,依法确认2018年10月7日夜间强制拆除行为全面违法。当事人认为,本次拆除无协议、无文书、无告知、属于典型夜间违法强拆,完全违反《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定程序,应当依法确认整体行政行为违法。
第二,依法撤销错误评估结论,启动全新司法评估,实现足额、公平赔偿。鉴于原评估报告存在区位认定错误、土地等级适用错误、分摊公式违法、曲解合同事实等多项硬伤,当事人请求废除原无效评估结果,严格按照商业房产属性、2018年同期周边商业地产市场价、完整土地权属范围、全部损毁财物,重新全面评估,依法补足近两千万元合法权益差额。
第三,依法纠正两级法院土地事实认定偏差,还原真实土地权属结构。请求司法机关完整采信1979年征地协议、1997年抵债合同、2011年拍卖文件等原始书证,纠正将独立净用地混同房屋占地的错误认定,将3.31亩独立空地、2.46亩抵债净用地全部纳入合法补偿范围。
第四,依法依规对本次夜间违法强拆相关责任人开展追责问责。当事人反映,本次违规强拆、舆论干预、施压撤诉、程序架空等行为背后均存在具体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请求纪检监察部门溯源倒查,对违法行政、干预司法、施压维权群众的相关人员依规追责、严肃问责。
第五,全面核查当事人提交的区域工程乱象线索,彻查工程腐败、资金流失、违规操作等问题。请求纪检、审计、住建等部门对江东大道改造、嘉江大桥小龙立交、机场还房、土地整理、铁路专用线等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核查,查清规避招标、关联操盘、资金输送、小金库、多头付费等问题,公开核查结果、回应群众质疑。
采访中,李春烈向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提供了一套证据材料副本,包含房屋不动产权证、建房审批手续、征收通知、征收补偿方案、2018年10月8日报警回执、拆除现场照片、全部四次行政诉讼判决书、案涉评估报告、抵债合同、征地协议、拍卖文件等。
多方采访求证,相关单位及当事人暂未给出明确回应
据悉,原高坪区江东开发建设指挥部是案涉征收的实施单位。2018年案涉征收拆除实施期间,陈多平时任高坪区人民政府区长、原高坪区江东开发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现任南充市高坪区委书记。
据当事人陈述,王宗坤当时为该指挥部执行副指挥长,该任职信息暂未查到公开正式文件佐证;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前后王宗坤为高坪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现任阆中市委副书记、阆中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多次拨打陈多平的手机,均无人接听;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同样未能接通。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拨通王宗坤电话后,收到其短信回复“请发信息!”。华夏早报-灯塔新闻随即把采访核实问题整理成短信发送,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原高坪区江东开发建设指挥部属于江东片区开发征地拆迁设立的临时性项目机构,现已撤销。该片区征拆历史遗留纠纷相关职能已划转,征收业务归口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统征整治中心)、高坪区住建局(房屋征收股)。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就案涉宗地权属、土地结构、空地认定、征收确权、历史征收遗留等事项致电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业务股室电话无人接听;高坪区住建局房屋征收中心电话亦未能接通。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土地定级、区位归属、土地分摊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向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核实。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项由住建部门主管,该局主要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相关问题建议向属地乡镇进一步了解。
就评估报告异议处置途径,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工作人员介绍,对征收评估报告有争议,可向属地住建或房管部门咨询当地是否设立评估专家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鉴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该案的熊法官对华夏早报-灯塔新闻称,按照规定,其本人不能接受媒体采访。她表示,案件情况判决书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以判决书为准。
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规范行政征收权力,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这场历时八年的征收纠纷,能否通过重新评估、厘清事实、依法处置,最终得到公允的处理结果,仍有待各方依法推进。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回最新报道。

